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02民初10090号
李康:
我院受理原告曹云、陈红玉与被告李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曹云、陈红玉起诉: 1.请求判决被告返还原告30766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1月31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第3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