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02民初10102号
潘加方:
我院受理原告刘晓棣与被告潘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1、判令被告潘加方偿还借款本金壹万贰仟元整;2、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潘加方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30在本院8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