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02民初6704号
芜湖市长荣航运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芜湖市路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芜湖市长荣航运有限责任公司、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刁新国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芜湖市长荣航运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芜湖市路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运输费297788元,并支付以297788元为基数按月利率千分之二十标准计算自2016年5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被告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芜湖市长荣航运有限责任公司前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芜湖市路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3)皖0202民初67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