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02民初7776号
吴问军:
原告王广明诉被告吴问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被告吴问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广明货款69170元并支付以所欠货款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自2021年6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02民初77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