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 > 法院公告 > 送达公告

(2023)皖0202民初8037号四川省庚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功县诚志苗木专业合作社、芜湖柿机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3-12-18 16:49作者:镜湖区法院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2023)皖0202民初8037号

四川省庚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功县诚志苗木专业合作社、芜湖柿机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原告上海格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仁寿万达广场置业有限公司、四川省庚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功县诚志苗木专业合作社、芜湖柿机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判决如下:被告仁寿万达广场置业有限公司、四川省庚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功县诚志苗木专业合作社、芜湖柿机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格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票据款200000元及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仁寿万达广场置业有限公司、四川省庚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功县诚志苗木专业合作社、芜湖柿机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交的应由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由本院退还原告,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以下账户,收款户名:芜湖市镜湖区财政局,收款银行:中国银行芜湖北京东路支行,收款账号6232636300119316569】。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0202民初80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2023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