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02民初5974号
陶强:
我院受理原告陶召翠与被告俞盼盼、陶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俞盼盼、陶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陶召翠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260元,并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28%支付自2022年2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俞盼盼、陶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陶召翠律师代理费8000元;三、原告陶召翠对被告俞盼盼所有的位于芜湖市弋江区圣庭湖畔B14#楼1单元2301室房屋【皖(2020)芜湖市不动产权第0936693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02民初59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