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02民初8046号
洪云:
我院受理原告刘世权与被告洪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洪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世权房屋租金1440元;二、驳回原告刘世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洪云负担(原告预交的应由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由本院退还原告,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以下账户,收款户名:芜湖市镜湖区财政局,收款银行:中国银行芜湖北京东路支行,收款账号:6232636300119406089)。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02民初80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自动履行提醒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