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02民初8449号
窦永强:
我院受理原告王珉诉被告窦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珉负担。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