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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皖0202民初8495号金捷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3-12-18 16:49作者:镜湖区法院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2023)0202民初8495

金捷:

我院受理的原告安颖诉被告金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金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安颖各项经济损失55632.17元;二、驳回原告安颖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460元,由原告安颖负担236元,被告金捷负担1224元(原告预交的应由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由本院退还原告,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以下账户,收款户名:芜湖市镜湖区财政局,收款银行:中国银行芜湖北京东路支行,收款账号:6232636300119395761)。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0202民初84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