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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皖0202民初8524号缪文辉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3-12-18 16:49作者:镜湖区法院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2023)0202民初8524

缪文辉

我院受理原告缪文龙与被告缪文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缪文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缪文龙借款本金160000元,并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5.5%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其中20000元自2014416日起计算;20000元自2014112日起计算;20000元自20141231日起计算;100000元自201459日起计算)。本案案件受理费5328元,由被告缪文辉负担。(原告预交的应由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由本院退还原告,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以下账户,收款户名:芜湖市镜湖区财政局,收款银行:中国银行芜湖北京东路支行,收款账号6232636300119397205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0202民初85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自动履行提醒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三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