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02民初8524号
缪文辉:
我院受理原告缪文龙与被告缪文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缪文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缪文龙借款本金160000元,并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5.5%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其中20000元自2014年4月16日起计算;20000元自2014年11月2日起计算;20000元自2014年12月31日起计算;100000元自2014年5月9日起计算)。本案案件受理费5328元,由被告缪文辉负担。(原告预交的应由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由本院退还原告,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以下账户,收款户名:芜湖市镜湖区财政局,收款银行:中国银行芜湖北京东路支行,收款账号6232636300119397205)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02民初85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自动履行提醒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