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02民初8805号
钱万梅:
我院受理原告周文山与被告钱万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周文山起诉: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周文山于2023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增加诉讼请求,要求法院判决被告自2018年11月2日起按照月利率1%支付原告利息(伍年壹个月)付利息叁仟零伍拾元。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