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02民初9487号
刘学萍:
我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山路支行诉被告刘学萍信用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透支本金49877.03元、利息149208.59元以及违约金7254.08元,上述费用合计206339.7元。(利息及违约金暂计算至2023年4月11日,并依据《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及章程的约定继续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二、判令被告承担律师费2000元。上述费用合计:208339.70元。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24年2月2日上午9点10分在本院第11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