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02民初9520号
李跃华:
我院受理原告福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诉被告李跃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芜湖镜湖区天香苑二期2栋1单元702室物业等费用共计5513.4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24年2月2日上午9点00分在本院第11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