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02民初9469号
俞又新:
我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诉被告俞又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起诉:1、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94711.78元、利息3287.63元、罚息82.95元,及自2023年8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 2、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律师费用6000元; 以上1、2项合计204082.36元。 3、请求判决原告对被告所有的位三山区三山时代广场6#楼1单元1703室的房屋享有抵押权,并对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4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