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02民初9738号
北京欧美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
本院已受理原告马修法诉被告徐兴军、北京欧美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欧美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原告芜湖安可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起诉:
1、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280元。
2、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损失,暂计人民币3316.73元以128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标准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的1.5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9月20日)。
(上述两项暂共计为人民币16116.73元)
3、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2月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9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