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02民初10095号
芜湖市嘉斯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原告王孝彬与被告芜湖市嘉斯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孝彬起诉:< 1、给付水电工王孝彬劳务费2600元,及中途追讨误工费用1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