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02民初7103号
张虎林、白蓉蓉:
我院受理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虎林、白蓉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张虎林、白蓉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25560.17元、利息1935.77元、罚息38268元、复利2972.84元,共计人民币68736.78元,并自2023年4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罚息(以所欠本金25560.17元为基数)、复利(以所欠利息1935.77元为基数)。二、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对抵押车辆(车牌号陕KHL440,车架号LVVDB11B3CD419884)的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皖0202民初71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