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02民初7106号
李致富、向春燕:
我院受理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致富、向春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李致富、向春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33528.86元、利息3398.8元、罚息51368.77元、复利5337.55元,共计人民币93633.98元,并自2023年4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罚息(以所欠本金33528.86元为基数)、复利(以所欠利息3398.8元为基数)。二、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对抵押车辆(车牌号鄂Q1W687,车架号LVVDB21B1CD272597)的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皖0202民初71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