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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皖0202民初7108号王小山、郝小利判决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3-12-19 09:28作者:镜湖区法院来源:镜湖区人民法院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2023)0202民初7108

 

王小山、郝小利:

我院受理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小山、郝小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小山、郝小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27158.53元、利息4229.11元、罚息47798.56元、复利7497.75元,共计人民币86683.95元,并自20234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罚息(以所欠本金27158.53元为基数)、复利(以所欠利息4229.11元为基数)。二、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对抵押车辆(车牌号豫EWS638,车架号LS4ASB3E1CA847787)的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0202民初71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