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02民初7404号
何云峰:
我院受理原告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何云峰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何云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2209.35元、利息525.42元、违约金423.27元,,合计3158.04元;并以所欠信用卡透支本金2209.35元为基数,继续支付自2023年8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按照信用卡领用合约及章程约定的利率、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最高不超过年利率24%的标准)
二、驳回原告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10元,被告何云峰负担40元。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02民初74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