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02民初7830号
朱旭峰:
我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们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诉被告朱旭峰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朱旭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理赔款1915.50元、保险费1031.19元,并以所欠理赔款及保险费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自2020年9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
二、被告朱旭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律师代理费500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朱旭峰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02民初78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