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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皖0202民初5539号柳州耀世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中垚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市得丽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万亿汇商贸有限公司、安徽玛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3-12-21 17:06作者:镜湖区法院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2023)皖0202民初5539

柳州耀世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中垚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市得丽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万亿汇商贸有限公司、安徽玛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原告杭州有和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柳州耀世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中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市得丽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万亿汇商贸有限公司、安徽玛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柳州耀世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中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市得丽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万亿汇商贸有限公司、安徽玛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杭州有和商贸有限公司58万元,并支付自2021年7月12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58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被告柳州耀世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中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市得丽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万亿汇商贸有限公司、安徽玛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交的应由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由本院退还原告;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以下账户,收款户名:芜湖市镜湖区财政局,收款银行:中国银行芜湖北京东路支行,收款账号:6232636300119332442)。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皖0202民初55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