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02民初5547号
韩小祥:
原告舒月波诉被告韩小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被告韩小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舒月波货款15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欠付货款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自2023年5月1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收取175元,由被告韩小祥负担(原告预交的应由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由本院退还原告,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以下账户,收款户名:芜湖市镜湖区财政局,收款银行:中国银行芜湖北京东路支行,收款账号:6232636300119348281)。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02民初55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