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 > 法院公告 > 送达公告

(2023)皖0202民初7920号孙式忠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3-12-21 17:06作者:镜湖区法院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2023)0202民初7920

孙式忠

原告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孙式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孙式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款本金19996.11元并支付以本金19996.11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2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以年利率24%为限)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等;

二、被告孙式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实现债权的费用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1元,由被告孙式忠负担(原告预交的应由被告承担的诉讼费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其十日内支付至以下账户,收款户名:芜湖市镜湖区财政局,收款银行:中国银行芜湖北京东路支行,收款银行账号:6232636300119316023)。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0202民初72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