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02民初10119号
吕华、点仕(上海)服务外包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原告夏爱华诉被告吕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点仕(上海)服务外包有限公司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夏爱华起诉:1、判令被告1赔偿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人
民币201866.53元,具体详见赔偿清单;2、请求判令被告2在其承保的保险范围内承担替代赔偿责任,不足的部分由被告1承担;3、诉讼费等由被告方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2月6上午8时30分在本院8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