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02民初10333号
季益群:
我院受理原告李永康诉你和季益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永康诉讼请求:一、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欠款7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70000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市场同期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请求判决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13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