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02民初4677号
孙道海、南京申子辰物流有限公司、单盘盘:
我院受理原告夏勇与被告孙道海、南京申子辰物流有限公司、单丹贵、单盘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如下:一、被告孙道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勇借款本金20万元;二、被告南京申子辰物流有限公司在其2022年2月1日起应收账款范围内与被告孙道海共同承担上述第一项还款责任;三、驳回原告夏勇的其他诉讼请求。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02民初46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