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02民初7359号
李文华:
我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山路支行诉被告李文华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文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山路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49984.01元并以所欠透支本金为基数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山路支行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按照《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支付(以不超出年利率24%为限)];
二、被告李文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山路支行实现债权的律师费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993元,由被告李文华负担(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山路支行预交的应由被告李文华负担的诉讼费用,由本院退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山路支行;被告李文华负担的诉讼费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以下账户,收款户名:芜湖市镜湖区财政局,收款银行:中国银行芜湖北京东路支行,收款账号:6232636300119350451)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02民初73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