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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皖0202民初6129号吴玉侠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3-12-22 16:46作者:镜湖区法院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2023)0202民初6129

吴玉侠:

我院受理原告陈名帆诉被告吴玉侠保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吴玉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名帆106500元;

二、驳回原告陈名帆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430元,由被告吴玉侠负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交,由本院在判决生效后退还原告。被告应承担的受理费,应当交至下列账户。收款户名:芜湖市镜湖区财政局,收款银行:中国银行芜湖北京东路支行,收款账号:6232636300119377017)。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0202民初61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