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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皖0202民初7473号唐井梅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3-12-22 16:46作者:镜湖区法院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2023)0202民初7473

唐井梅:

我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金桥支行诉被告唐井梅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唐井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金桥支行借款本金22143.62元,并以所欠透支本金为基数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金桥支行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手续费(利息、违约金、手续费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计算,且不超出年利率24%);

二、被告唐井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金桥支行实现债权费用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0元,由被告唐井梅负担。(原告预交的应由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由本院退还原告;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以下账户,收款户名:芜湖市镜湖区财政局,收款银行:中国银行芜湖北京东路支行,收款账号:6232636300119348877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0202民初74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