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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皖0202民初7836号高荣霞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3-12-22 16:46作者:镜湖区法院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2023)0202民初7836

高荣霞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与被告高荣霞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高荣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理赔款81581.78元保费1568.4元、违约金12774.64元;并以所欠理赔款、保费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自20237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

二、被告高荣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律师代理费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23元,由被告高荣霞负担(原告预交的应由被告承担的诉讼费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其十日内支付至以下账户,收款户名:芜湖市镜湖区财政局,收款银行:中国银行芜湖北京东路支行,收款银行账号:6232636300119391315)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0202民初78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