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 > 法院公告 > 送达公告

(2023)皖0202民初8827号张先喜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3-12-22 16:47作者:镜湖区法院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2023)0202民初8827

张先喜:

我院受理的原告陶朋与被告张先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张先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陶朋借款本金60万元,利息175364.38元,并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2%标准支付自202310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1530元,保全费3520元,合计15050元,由被告张先喜负担(原告预交的应由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由本院退还原告,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以下账户,收款户名:芜湖市镜湖区财政局,收款银行:中国银行芜湖北京东路支行,收款账号:6232636300119371358)。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0202民初88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