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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皖0202民初8828号章小斌判决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3-12-22 16:47作者:镜湖区法院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2023)皖0202民初8828号

章小斌:

我院受理原告石佳明诉被告章小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章小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石佳明借款本金500元,并支付自2023年8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章小斌负担(原告预交的应由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由本院退还原告,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以下账户,收款户名:芜湖市镜湖区财政局,收款银行:中国银行芜湖北京东路支行,被告章小斌的交费账号:6232636300119329224)。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02民初88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