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02民初9169号
方炳:
我院受理原告唐佑亮诉被告方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方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唐佑亮借款本金15000元,并支付自2023年3月3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4.6%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6元,原告唐佑亮负担9元,被告方炳负担217元(原告预交的应由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由本院退还原告,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以下账户,收款户名:芜湖市镜湖区财政局,收款银行:中国银行芜湖北京东路支行,被告方炳的交费账号:6232636300119310968)。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02民初91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