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02民初9673号
徐士福、安徽赢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我院受原告张振天与徐士福、安徽赢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关于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振天起诉: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俩被告偿还原告本金4万7千9百元,及从2021年10月8日至判决之日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2、本案诉讼费及由此产的费用完全由俩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2月5日15时30分在本院5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