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02民初10138号
孙健、合肥方点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原告邢善莲诉被告齐峰、齐晓旭、第三人孙健、合肥方点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原告起诉:1、依法撤销被告齐峰2018年12月1日将其对第三人孙健、合肥方点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所享有的20万元债权转让给被告齐晓旭的行为;2、依法判令被告齐晓旭将已收取第三人孙健、合肥方点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135000元款项支付给原告;3、判令撤销(2019)皖0202民初255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内容;4、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4年2月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八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