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02民初10144号
孙海斌:
我院受原告傅友与被告孙海斌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傅友起诉: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500元,2、判决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利息人民币5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2月5日14时45分在本院5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