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02民初10165号
张亚:
我院受原告重庆度小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度小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起诉:1.判决张亚偿还重庆度小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欠款本金15233.94元: 2.判决张亚向重庆度小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利息总额2711.64元,本息合计金额为17945.58元。 以本金15233.94元为基数,自逾期之日2022年01月28日起按年利率14.6%计算至借款本息实际给付之日止(至起诉之日利息金额暂计为2711.64元;本息合计金额为17945.58元); 3.本次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4.判决被告赔偿重庆度小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因实现合法债权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告费、鉴定费、公证费、交通住宿费等(如有则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2月5日15时在本院5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