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02民初10272号
水厚仁:
我院受理原告滕涛与被告水厚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1、请求被告水厚仁归还借款本金叁拾伍万元;2、请求判令被告水厚仁支付原告借款利息15.19万元(以本金35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2%为标准,自2016年11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算到2023年11月18日);3、请求判令被告水厚仁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30在本院3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