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02执7370号
郑慧敏:
本院执行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金桥支行与郑慧敏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202执737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限制消费令,责令你们立即履行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2023)皖0202民初334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立的义务: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2023)皖0202执7370号郑慧敏执行通知书等送达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