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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皖0202民初6267号洪虎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3-12-25 16:37作者:镜湖区法院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2023)0202民初6267

洪虎:

原告王永珍诉被告洪虎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洪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永珍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4873.8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92元,由原告王永珍负担2元,被告洪虎负担190元(原告预交的应由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由本院退还原告,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以下账户,收款户名:芜湖市镜湖区财政局,收款银行:中国银行芜湖北京东路支行,收款账号: 6232636300119395498)。鉴定费660元(已交至鉴定机构),由被告洪虎负担(被告洪虎负担在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王永珍)。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0202民初62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