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02民初6685号
芜湖水平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祖魁:
我院受理原告钱建吾与被告芜湖水平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祖魁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如下:一、被告芜湖水平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祖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钱建吾装修款45223元;二、被告芜湖水平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祖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钱建吾延期完工违约金26637元;三、驳回原告钱建吾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34元,保全费831元,合计2665元,由被告芜湖水平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祖魁负担【原告预交的应由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由本院退还原告,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以下账户,收款户名:芜湖市镜湖区财政局,收款银行:中国银行芜湖北京东路支行,收款账号6232636300129385986】。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02民初66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2023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