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02民初7724号
王辉:
原告洪全诉被告王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王辉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洪全借款本金98000元,利息27289.64元,并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支付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040元,由原告洪全负担1334元,由被告王辉负担2706元。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皖0202民初77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