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02民初7954号
孙晓滨:
我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与被告孙晓滨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被告孙晓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44273.36元、违约金1970.06元并按照《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贷记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不超出年利率24%为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168元,由被告孙晓滨负担(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预交的应由被告孙晓滨负担的诉讼费用,由本院退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被告孙晓滨负担的诉讼费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以下账户,收款户名:芜湖市镜湖区财政局,收款银行:中国银行芜湖北京东路支行,收款账号:6232636300119326097)。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02民初79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