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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皖0202民初8768号王振林判决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3-12-26 16:56作者:镜湖区法院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2023)0202民初8768

王振林:

原告吴爱武与被告王振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王振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吴爱武借款本金296000元。并支付自2023年10月1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利息(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740元,由被告王振林负担。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0202民初87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