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02民初8768号
王振林:
原告吴爱武与被告王振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王振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吴爱武借款本金296000元。并支付自2023年10月1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利息(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740元,由被告王振林负担。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皖0202民初87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