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02民初10260号
石晓玲:
我院受理原告葛荣花与被告石晓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葛荣花起诉: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利息(以本金60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6月1日起,暂计至2023年11月4日,按照中国银行借贷利率支付利息)277788.47元。本息合计877788.47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4、本案诉讼法律咨询费用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2月22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11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