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02民初10274号
宫尚武:
我院受理原告张辉与被告宫尚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辉起诉:一、请求判决被告立即支付欠款12.2万元;二、请求判决被告立即支付以12.2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自2022年9月1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暂计算至2023年10月31日为6760.83元);(上述数额合计为:128760.83元)三、请求判决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2月22日上午9时20分在本院第11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