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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皖0202民再7号吕加才、许代凤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3-12-26 16:56作者:镜湖区法院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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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皖0202民再7号

 

吕加才、许代凤:

我院受理原审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原审被告蒋翠翠、被告吕欣、吕成、吕加才、许代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撤销本院于2022年9月28日作出的(2022)皖0202民初8221号民事判决;二、原审被告蒋翠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审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借款本金286690.32元、利息3742.69元、罚息19.41元、复利24.66元,以上共计290477.08元及自2022年8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三、原审被告蒋翠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审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律师费10000元;四、被告吕加才、许代凤、吕欣、吕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继承吕土生遗产范围内偿还原审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上述第二、三项债权;五、原审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有权对抵押物【不动产权证号:皖(2017)芜湖市不动产权第0352306号、皖(2017)芜湖市不动产权第0352307号,不动产登记证明记载地址:经济开发区龙凤佳苑9#楼2单元2301室】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67元,由原审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负担1193元,原审被告蒋翠翠与被告吕加才、许代凤、吕欣、吕成在继承吕土生遗产范围内共同负担4774元。原审原告预交的费用,由本院退还原审原告,原审被告、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以下账户,收款户名:芜湖市镜湖区财政局,收款银行:中国银行芜湖北京东路支行,收款账号(虚拟账号):6232636300119312857。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皖0202民再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