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02民初7536号
刘海霞:
我院受理原告夏艮保诉被告刘海霞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夏艮保起诉:1、要求原被告离婚;2、要求婚生女刘夏雨的生活费、教育费至独立生活时止由原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2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