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02民初8863号
高莹:
我院受理原告张悦诉被告高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张悦和被告高莹于2023年2月22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二、被告高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芜湖市滨江山庄19-2-601室房屋腾空;三、被告高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张悦房屋租金3000元(截至2023年9月25日)及自2023年9月26日起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的房屋占用费(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计算);四、被告高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张悦电费186.06元、水费26元;五、驳回原告张悦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悦负担29元,被告高莹负担121元(原告预交的应由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由本院退还原告,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以下账户,收款户名:芜湖市镜湖区财政局,收款银行:中国银行芜湖北京东路支行,收款账号:6232636300119355542)。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02民初88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